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教学(1995)4号文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并取得学
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
论;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院、部请假,经院、部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以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条 新生(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除外)在入学时必须将户口迁入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
第六条 凡入学前为济南市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者,入学时可以不迁入户口,也可在入学后迁出户口。
第七条 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并领取校徽、学生证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委托培养研究生与我校自筹经费培养的研究生,在办理注册手续、领取校徽、学生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前,须办理签署协议、交费等手续。未经批准,逾期半月不交费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条 在体格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新生,凭校医院或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得居住于学校。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所在院、部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含体格、政治思想等)合格,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 新生入学注册后三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院、部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取消入学资格: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2、入学复查(含体格、政治思想等)不合格者;
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含体格、政治思想等)不合格者;
4、凡在入学考试中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不受时间限制,立即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由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规定日期返校,由本人持研究生证到所在院、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开学三天内各院、部须将报到、注册情况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向所在院、部请假,并报研究生院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而不按时注册者,均按旷课处理。
第三章 纪律与考勤
第十一条 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确定的和学校及院、部统一安排组织的教学及各类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研究生要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第十二条 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研究生,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在校期间凭校医院证明,外出期间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两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并报所在院、部分管领导批准;两周以上须报研究生院批准。批准材料存在有关院、部备查。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一周以内经导师同意,由院、部有关领导批准;两周以上由院、部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请假期满,应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需办理休学手续。
研究生除节假日外,必须在校学习,不得任意离校。因学习或论文工作需要外出时(一个月以上),应由导师提出,院、部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备案。
研究生未经请假,或未准假而擅自离校,或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批准而逾期不返校者,均作旷课论处。对旷课的研究生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研究生必须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为了保证研究生按时完成学习任务,未经研究生院批准,各单位不得抽调研究生从事与专业学习无关的工作。
第十四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及旅游。出国进修、留学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提倡晚婚、晚育。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的研究生,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字,所在院、部同意,报校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办理登记结婚手续。
研究生在学期间不提倡生育,凡因特殊原因需生育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导师签字,所在院、部同意,报研究生院审批,并办理休学一年的手续。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经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证明确需休学的,由本人申请,导师与所在院、部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
第十七条 在职研究生由原单位公派出国者,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不得超过一学年。
第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最长不能超过一学年。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休学研究生的学习年限相应延长,原则上不得提前毕业。
第十九条 因病休学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原单位治疗。休学期间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同等医疗待遇。
研究生休学期间,经校医院同意,可以在当地医院就诊,医疗费报销按校医院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因病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向所在院、部申请复学,并附县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处理。
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者,可以提出申请按以下规定办理:
1、在校内转专业,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院、部同意,并经转入院、部和导师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2、本校无条件继续培养,必须转学者,由本人申请,所在院、部同意,在征得转入单位同意后,由研究生院院长批准,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部门(跨省者须经两地高教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转学。
3、外单位研究生转入我校,需征得我校导师及院、部同意,政治、业务、健康审查合格,研究生院院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三条 凡需转学的研究生,应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有关院、部审核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六章 退学与取消学籍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或取消学籍:
1、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复学手续者;
2、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3、经过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
4、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 、麻疯病及其它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5、因伤病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6、硕士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7、在最长学习年限内不能完成学业者;
8、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或劝说无效者。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要求退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其导师和所在院、部签署意见,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二十六条 因自费出国退学的研究生,可以保留学籍一年,从办理退学手续之日起,一年内不复学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出国签证未获准者可申请复学,学习期限相应延长。因其他原因申请退学者,不予保留学籍。
研究生因其他原因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或劝说无效,准予退学。退学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在学期间的研究生培养费。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或被取消学籍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1、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合格退学者,本人找到接收单位后,由学校报山东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在退学一个月以内没有接收单位的,退回其来源省(自治区、直辖市)。
2、其他研究生,退回生源所在地。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奖励和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校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处分分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学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在察看期满时确已改正错误,可按期解除察看;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留校察看不适用于应届毕业研究生。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有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者、扰乱社会秩序,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2、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者;
3、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4、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5、考试作弊或偷窃他人研究成果,影响恶劣者;
6、经查实属靠徇私舞弊考取研究生者;
7、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者。
第三十一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第三十二条 对研究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应由研究生所在院、部和导师提出初步意见,经研究生院审批,报国家教育部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和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其中有特殊情况,须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被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后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三十四条 被取消学籍、退学、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章 毕业、提前毕业与延期毕业及, 证书发放
第三十五条 硕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博士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5年,硕、博连续培养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5-7年。允许研究生分阶段完成学业,但硕士生在学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年。休学时间不计算在学习时间之内。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且德、体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学习任务,达到提前毕业的规定者,经导师推荐,院、部审查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论文答辩通过后,可提前毕业。
第三十八条 硕士生因客观原因未能按期完成学习任务,由本人申请,导师同意,院、部审核后,经研究生院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延长时间总计不得超过一学年。在延长期内的研究生不予办理出国手续,且不享受研究生普通奖学金。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提前毕业应在预计毕业时间之前三个月向院、部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批;延长学习期限应在正常毕业时间之前三个月向院、部提出申请,报研究生院审批。其它时间不予办理。
第四十条 研究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成绩与德、体合格,虽完成学位论文,但答辩未通过者,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一条 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规定课程且成绩合格,但没有完成学位论文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部分课程成绩不合格,或所修课程没有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或在学校学习时间不满一年以及被勒令退学或取消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作自动退学处理者,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毕业研究生在离校前要做好毕业鉴定工作,填写“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第四十五条 毕业、结业研究生使用国家统一印刷的证书。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发。
第九章 学籍材料归档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下列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
1、研究生报考登记表、体格检查表;
2、研究生鉴定、奖励、处分;
3、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研究生学业成绩考核表;
4、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学位申请书、关于授予学位的决定。
5、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毕业研究生登记表。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定向、委托培养研究生与自筹经费研究生学籍管理,按合同规定的要求执行。合同上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本细则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OO一级研究生开始施行。
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研究生院
二OO一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