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
研究生教育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层次,担负着为国家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的重任,其中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起着关键作用。为进一步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逐步完善以科学研究为导向的导师负责制,切实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规范》。
第一条 导师在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中居主导地位,指导研究生是国家赋予每位导师的神圣使命。为全面提高研究生的道德修养、业务水平和创新能力,导师应秉承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为天下储人才,为国家图富强”的育人理念,加强岗位责任意识,切实担负起为国家培养高层次拔尖创新人才的重任。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是研究生培养具体工作的主要组织者与实施者。导师的思想境界、创新意识、学术水平、指导能力和工作作风,直接影响着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和研究生的未来成长。建设一支高质量的导师队伍,对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三条 导师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严格要求自己,忠诚于党和国家的研究生教育事业,认真学习并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与规定。
第四条 导师要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遵循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基本规律,严谨治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诚实守信,反对和杜绝一切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导师要对研究生的全面成长负责,既要注重提高研究生的业务素质,又要关心其思想进步。结合研究生的业务培养,导师要对研究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学术规范、职业道德、献身精神等方面的教育,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导师要主动关心研究生的身心健康、业余生活和就业选择,对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映并协调解决。
第六条 导师应调动、激发和保护研究生的创新积极性,主动地将自己的主导作用与研究生的自主创新精神有机结合起来,构建和谐和良性互动的师生关系,形成有利于创新的文化氛围。
第七条 导师在参与研究生招生过程中要严格工作程序,遵守工作纪律,并决定对学校拟录取的研究生是否进行指导。
第八条 导师必须投入足够的时间与精力来指导研究生,兼职导师必须实行双导师制。导师应及时指导研究生,与研究生的沟通每月不应少于4次。
第九条 导师应认真负责地制定和执行研究生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按照社会发展要求,大胆探索,积极进行研究生培养与教学的改革,加强研究生独立研究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条 导师必须为研究生开设专业课程或专业基础课程。教学内容应体现学科领域的前沿和研究导向性,并遵循“学术研究无禁区,课堂讲授有纪律”的原则。
第十一条 导师应有充足的科研经费用于指导和资助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并按学校规定为研究生提供助研津贴。
第十二条 导师要精心组织和指导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学位论文选题应为本学科前沿并有重要理论意义或应用价值。硕士学位论文要求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博士学位论文要求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十三条 导师要负责对研究生毕业申请进行审定,对毕业(学位)论文、学术成果是否达到毕业标准、是否同意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
第十四条 导师对研究生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要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
第十五条 导师在决定研究生是否继续培养、奖学金评定以及“三助”(助研、助教和助管)工作考评等事项中,享有充分发挥个人意见的权利。
第十六条 导师要尊重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如专利申请、论文发表等科研成果的归属与署名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和学术界的普遍做法,认真处理好完成科研任务与研究生全面培养之间的关系。
第十七条 导师在指导研究生的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团队的作用,积极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参与研究生培养,实行双导师制或多导师制,积极进行跨学科、跨单位、跨国度联合培养研究生。
第十八条 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每年应按照导师的职责要求对导师的研究生培养工作做全面的检查和督导。检查采取导师自查和研究生培养单位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督促导师进行修正,特殊问题报研究生院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WilliamHill中文官方网站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奖”,对在研究生教育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导师进行表彰和奖励,鼓励导师努力进取、开拓创新。对在研究生教育领域既教书育人又注重科研创新的获奖者,学校将优先推荐申报上一级优秀研究生导师奖励。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优秀学位论文指导教师奖”,对获得各级优秀学位论文的导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对不能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培养过程中有失职行为的导师,学校视其情节、影响程度和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处罚,包括停止招生、取消导师资格等。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给予导师批评教育外,并停止其研究生招生资格1—2年:
(一)不能严格履行导师职责,不按期指导研究生,或对研究生疏于指导和管理,对研究生存在的问题听之任之,不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或不主动配合各级部门认真解决,致使研究生人身受到伤害或受到学校处分,导师负有不可推卸责任者;
(二)导师对研究生学术要求不严,同意所指导的研究生申请学位论文答辩,而研究生学位论文评阅或答辩连续两人(次)不能通过者;
(三)研究生在科研或与校外、国外联合培养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导师失察并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导师资格:
(一)在课堂或其他培养研究生的公共场合公开攻击、肆意歪曲国家宪法、党的基本路线和四项基本原则;暗示或教唆研究生从事国家禁止的政治性活动或与研究生身份不符的活动,且造成不良影响者;
(二)在研究生招生、考试、科研、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
(三)在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中,导师主动或被动变相收受学生提供的培养经费者;
(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受到刑事处分者。
第二十四条 导师在研究生招生、培养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直系亲属回避制度。如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产生直系亲属关系,应立即解除师生关系。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适用于在我校招收、指导研究生和指导研究生层次在职人员的所有专职导师和兼职导师。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